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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双宏科技电气有限公司、QRG企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终1724号
案件名称江西双宏科技电气有限公司、QRG企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双宏科技电气有限公司;QRG企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1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双宏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县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晓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守坤、潭棠华,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QRG企业有限公司(QRGEnterprisesLimited),住所地印度共和国德里新德里中心康诺特广场KG玛格苏里亚基兰大厦****(904,9thFloor,SuryaKiranBuiling,KGMarg,ConnaughtPlace,NewDelhi,India)。

法定代表人:哈什阿加沃尔(HarshAggarwal)、罗玛阿罗拉(RomaArora),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丽、陈德才,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双宏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QRG企业有限公司(QRGEnterprisesLimited)(以下简称QRG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QRG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双宏公司没有使用或在任何网页上出现过第8130457号商标。

第8130453号注册商标在起诉前已从阿里巴巴网站删除。

双宏公司未生产、销售侵害QRG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展示、介绍带有QRG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是许诺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双宏公司未给第8130453号注册商标的图片设置销售链接,有销售链接的都是双宏公司的产品。

在双宏公司未实际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涉案产品侵害了QRG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QRG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1.双宏公司在阿里巴巴英文网站(×××.com)上开设经营的“JiangxiShuanghongTechnologyElectricCo.,Ltd.”店铺中大量展示、销售标有“”商标的开关、断路器等产品,并在被控侵权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详情速览或产品描述等处大量使用了“HAVELLS”、“Havells”、“havells”及“havels”等标识。

QRG公司虽未在该店铺购买到产品,但双宏公司在涉案网店中广泛、大量使用侵权标识,使该等产品处于销售状态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宏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成立。

通过涉案网店对江西双宏公司制造能力的介绍,以及涉案产品详情页面中可以委托贴牌加工的描述,有充分理由相信双宏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皆是双宏公司生产。

2.作为生产、销售开关、微型断路器等产品的同业经营者,双宏公司明知HAVELLS品牌产品的高知名度,却仍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商标,并在产品名称等处使用“HAVELLS”、“Havells”、“havells”等商标,侵权恶意明显。

双宏公司在页面上标识“SG”或“SHUANGHONG”,更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宏公司与QRG公司存在授权等关联关系。

3.商标的使用包含在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阿里巴巴英文网站(×××.com)是为产品交易提供的服务平台,双宏公司在该网站上开设的涉案网店中展示标有“”商标的开关、断路器等产品,并在涉案开关、微型断路器等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详情速览或产品描述等处使用“HAVELLS”、“Havells”及“havells”等标识,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4.QRG公司从未许诺双宏公司进行生产,也从未许可江西双宏公司销售使用QRG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综上,双宏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阿里巴巴公司未陈述意见。

QRG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双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QRG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断路器、漏电断路器、继电器等产品上、网站及宣传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HAVELLS”“”商标;

2.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为双宏公司提供“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平台这一便利条件,并删除所有侵犯QRG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图片及销售链接;

3.双宏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连带赔偿QRG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14日,QRG公司取得了第8130457号“HAVELL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微型断路器;

微型接地漏电断路器等,有效期至2022年9月13日。

2014年4月14日,QRG公司取得了第813045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微型断路器、微型接地漏电断路器等,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

2018年12月24日,QRG公司授权代表人HARSHAGGARWAL、ROMAAROTABHATIA到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在《关于商标及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其中《关于商标及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确认书》上中载明QRG公司确认,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大陆地区,许可哈维尔印度有限公司在家用电器、电器设备和电器元件等产品上使用包括“HAVELLS”“”商标等一系列商标,且该许可使用关系持续存在。

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沪徐证经字第14283号公证书。

2018年12月12日,QRG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德才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陈德才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com网站,在搜索栏内输入“JiangxiShuanghongTechnologyElectricCo.,Ltd”,点击“Search”,点击“JiangxiShuanghongTechnologyElectricCo.,Ltd”字样链接,点击“Home”,显示首页页面。

点击“CompanyProfile”,显示“MainProducts:MCB、MCCB、RCCB、powerinverter,SWITH”(经上海学府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为:主要产品:微型断路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漏电断路器、电源逆变器、开关)”。

后在店铺搜索栏内输入“havells”,显示“27resultsfoundforhavells”,后依次点开产品链接。

点开“MECDP020havellsmininaturebreakerswitches(经上海学府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为:MEC双极020havells微型断路器开关)”显示价格为“US$0.1-0.6/pieces200Piece/Pieces(Minorder)”,左侧图片中微型断路器开关左上方标有“”图标,图片左上角标注“SGSHUANGHONG”字样;

后点开“HavellselectricalminibreakercircuitMCBAfrica”链接,左边图片微型断路器上标有“”图标,在图片上方标有“SG”字样。

后点击“onsitecheck”,下方写明“Thesupplier'scompanypremiseshasbeencheckedbyAlibaba.comstafftoverifyonsiteoperationsexistthere(经上海学府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为: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已认证此供应商公司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后点击进入百度搜索页面,输入“icp备案查询系统”,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公共查询”后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查询页面的“网站首页网址”输入栏内输入“×××.com”,显示结果为主办单位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

2018年12月2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沪徐证经字第14184号公证书。

QRG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4740元,委托上海学府翻译有限公司翻译支出翻译费人民币6800元,并委托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本案代理。

另查明,双宏公司系案涉网店的注册人,成立于2003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为可视门铃、高低压电器、电子电器、机电设备等。

双宏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取得第774720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变压器、电开关等。

阿里巴巴公司系“×××.com”网站经营者。

相关企业在“×××.com”网站账号注册时需签署《阿里巴巴服务条款》,上述条款及《阿里巴巴法律声明》中均要求用户同意并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等。

一审法院认为,QRG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故QRG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而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双宏公司在网页商品名称中及涉案商品上使用案涉QRG公司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案涉第8130457号“HAVELLS”、第813045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微型断路器、漏电短路器、电开关,被诉的27款侵权产品亦为开关、微型断路器、漏电断路器,属于同一种商品。

双宏公司在网页商品名称中使用的“HAVELLS”与QRG公司第8130457号“HAVELLS”相同,构成相同商标;

在网页商铺名称中使用的“havells”或者“Havells”字样与QRG公司第8130457号“HAVELLS”仅存在大小写的区分,读音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两者使用在同一商品上时,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双宏公司在商品上使用“”图标,与QRG公司第8130453号“”商标相同,构成相同商标。

QRG公司陈述其产品销售有固定销售渠道并确认QRG公司并未授权双宏公司进行生产或销售,双宏公司亦未提供案涉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案涉商品为未经QRG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QRG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双宏公司抗辩称QRG公司并未提供案涉商品实物以进行比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宏公司有实际生产、销售行为,故不能认定其侵害QRG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双宏公司已在阿里巴巴网站设置销售链接,该行为使被控侵权产品处于销售状态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双宏公司是案涉产品的销售者;

且双宏公司在页面上亦标注“SG”或“SHUANGHONG”,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宏公司与QRG公司存在相关联系,即说明双宏公司该行为亦非善意为之,双宏公司存在侵权之故意,故对双宏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性质、后果、QRG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现QRG公司确认案涉网店中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故一审法院对QRG公司的相应诉请不再支持。

关于阿里巴巴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QRG公司现提供证据无法证明阿里巴巴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故有关QRG公司针对阿里巴巴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7日判决如下:一、双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QRG公司第8130457号“HAVELLS”、第813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双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QRG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

三、驳回QRG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QRG公司负担人民币4000元,由双宏公司负担人民币48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宏公司、QRG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民事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QRG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且本案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被诉侵权产品为开关、微型断路器、漏电断路器,与QRG公司第8130453号、第813045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属于同一种商品。

网页展示销售的图片中,被诉侵权产品上带有“”标识,该标识与QRG公司第8130453号商标相同。

双宏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品名称、详情速览或产品描述中使用的“HAVELLS”标识,与QRG公司第8130457号商标相同;

使用的“Havells”“havells”标识与第8130457号商标仅大小写不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双宏公司在未经QRG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标有“SG”或“SHUANGHONG”的网站上展示带有与QRG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同种产品,并在网页商品名称中使用与QRG公司“HAVELLS”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对上述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双宏公司与QRG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侵犯了QRG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双宏公司仅在阿里巴巴网站展示、介绍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双宏公司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宏公司在网站设置销售链接的事实,认定双宏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具有高度概然性,并无明显不当。

本院对双宏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基于双宏公司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的事实,判决其停止侵权,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赔偿数额,本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QRG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3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上诉人江西双宏科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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