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百川金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八五九农场粮食中心。
法定代表人:毕士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素景,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百川金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百川金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其与福州米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百川金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百川金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百川金谷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