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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勤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311刑初91号
案件名称倪勤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倪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311刑初91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勤,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山东省郯城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刑诉[20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倪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NESCAFE”、“雀巢咖啡”品牌咖啡,并利用其本人手机号在互联网注册开设店铺,采用淘宝网站下单、支付宝收款、快递发货的方式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假冒雀巢咖啡,共计销售假冒雀巢咖啡3834笔685125元。

2017年7月12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倪勤生产窝点扣押假冒雀巢咖啡内包装袋、咖啡成品、半成品粉末原料等,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432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倪勤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倪勤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指控内容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NESCAFE”、“雀巢咖啡”注册商标标示的咖啡,并利用其本人手机号在互联网注册开设店铺,采用淘宝网站下单、支付宝收款、快递发货的方式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假冒雀巢咖啡,共计销售假冒雀巢咖啡3834笔685125元。

2017年7月12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倪勤生产窝点扣押假冒雀巢咖啡内包装袋、咖啡成品、半成品粉末原料等,经物价部门认定,扣押的假冒雀巢咖啡包装袋456000条价值12367元,假冒雀巢咖啡成品11150条价值12265元,假冒雀巢咖啡半成品1860公斤价值558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0432元;

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倪勤传唤到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业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临沂市罗庄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倪勤与买家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价格证明、鉴定证明、未授权声明,现场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倪勤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被告人倪勤的供述,证人于某、倪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倪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倪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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