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民初15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琦,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慧玲文化用品总汇,经营场所山东省莱阳市小商品市场。
经营者:孙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山,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莱阳市慧玲文化用品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