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6470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中武,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中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