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820号原告:项伟斌,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顺达五金商行,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288号(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B区*********号)。
经营者:徐朝南。
原告项伟斌诉被告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顺达五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伟斌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赔偿因其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因其未经原告许可实施涉案专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项伟斌于2018年4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伟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