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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黄兴中与无锡市羲和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518号
案件名称518黄兴中与无锡市羲和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兴中,无锡市羲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518号原告:黄兴中,男,加拿大人,1941年1月3日出生,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无锡市羲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泾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荣,总经理。

原告黄兴中与被告无锡市羲和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黄兴中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黄兴中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黄兴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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