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518号原告:黄兴中,男,加拿大人,1941年1月3日出生,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无锡市羲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泾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荣,总经理。
原告黄兴中与被告无锡市羲和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黄兴中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黄兴中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黄兴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