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邵波,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经济开发区永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发区社区服务楼104室,实际经营地盐城市亭湖区兴业路。
经营者:张永成。
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经济开发区永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