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211号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二路8号中科创新广场E座706和7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小商品城玉昌玩具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潍坊小商品城*******房。
经营者:陈锡昌,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小商品城玉昌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艾力达动漫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