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186号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F33室。
法定代表人:何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汉庭宾馆,经营地址:昌乐县方山路6129号2号商业楼37号商铺。
经营者:魏进华,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汉庭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