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民初90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量贩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镇江市润州区民营经济开发区润兴路58号。
经营者:陈集爱。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量贩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