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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来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5439号
案件名称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来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杨来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439号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298号曙光泊岸锦园10栋1202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来宾,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来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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