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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田雄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50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田雄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田雄波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505号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A座3301、3302、3303、3304室;

B座3301、3302、3303、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F。

法定代表人:邹瑾,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田雄波,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雄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田雄波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深圳市联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丽丽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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