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0民初1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丽芳,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告:张德林,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丽芳、张德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2018年5月9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浩之审判员 郑卫东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