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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军与张从兵、黄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45号
案件名称沈志军与张从兵、黄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志军,张从兵,黄慧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45号原告:沈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从兵。

被告:黄慧云。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张从兵、黄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沈志军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从兵、黄慧云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志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志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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