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45号原告:沈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从兵。
被告:黄慧云。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张从兵、黄慧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沈志军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从兵、黄慧云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志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