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49号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萱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高新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梁志龙。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萱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