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5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张媛媛,分别为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万顺通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唐光荣。
被告:东莞市厚街永顺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唐光荣,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生,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万顺通讯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永顺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420522729.0“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