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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与东莞市登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746号
案件名称李华与东莞市登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华,东莞市登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746号原告:李华,女,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登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大龙村大墩围。

法定代表人:费宏成。

原告李华与被告东莞市登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8××××.2,名称“收纳盒(青蛙收纳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华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后原告李华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李华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李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华负担。

原告李华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李华2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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