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746号原告:李华,女,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登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大龙村大墩围。
法定代表人:费宏成。
原告李华与被告东莞市登荣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8××××.2,名称“收纳盒(青蛙收纳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华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后原告李华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李华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李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华负担。
原告李华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李华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