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92民初412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7。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均源膜业批发部,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10号楼1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88。
经营者:王斌,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涂埠镇建昌西路***号,身份证号:3604251976********。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均源膜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