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30483号申请人:珠海市勇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邓宇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华,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康尔健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国庆。
申请人珠海市勇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康尔健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11,381.38元的财产(包括货物、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康尔健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11,381.38元的财产(包括货物、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077元,由申请人珠海市勇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灵燕审 判 员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