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4民初60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钱桥姜利平洁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五洲装饰城B6-101。
经营者:姜利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丽刚,该经营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文,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崇安区非常芯卫浴用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
负责人:孙少宾,男,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钱桥姜利平洁具经营部、第三人崇安区非常芯卫浴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九牧公司预交),由九牧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