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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钱桥姜利平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14民初603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山区钱桥姜利平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惠山区钱桥姜利平洁具经营部;崇安区非常芯卫浴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4民初60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钱桥姜利平洁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五洲装饰城B6-101。

经营者:姜利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丽刚,该经营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文,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崇安区非常芯卫浴用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

负责人:孙少宾,男,199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惠山区钱桥姜利平洁具经营部、第三人崇安区非常芯卫浴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九牧公司预交),由九牧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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