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1民初32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盼,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森林副食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西羊市街**-1经营者:韩树岗。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森林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