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民初499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南门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胜区彭飞苏力德烟酒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苏力德大酒店底商(鄂托克西街与伊化北路交叉口东南角处)。
经营者:彭飞,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方颐景园2-4-202室。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胜区彭飞苏力德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