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82执2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丰市刘军日杂店,工商注册号32098260111721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经营者:刘军,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刘军日杂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98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24200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大丰市刘军日杂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经营者刘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证券、网络支付、自然资源部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
通过向银行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情况。
3、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19日至2020年2月18日;
查封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位于大丰区大桥镇××、××幢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续封,需提前15天向本院书面申请)。
5、至被执行人大丰市刘军日杂店住所地进行走访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大丰市刘军日杂店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综上,本院已采取多项执行措施,执行到位7438.5元,因被执行人大丰市刘军日杂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未能全额执行到位。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