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91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博睿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科苑西路******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2EXYC9L。
法定代表人:王丽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博睿照明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