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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174号
案件名称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初1174号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泰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婧,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前进路边东方雅苑A803。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被告: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2642室。

法定代表人:黄茂富。

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纽威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纽威公司)、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深沪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州纽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华、高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纽威公司、上海深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纽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害第3994460号“纽威”、第1914374号“”、第1151196号“NEWAY”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停止使用“纽威”作为企业字号,停止侵害原告“纽威阀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一深圳纽威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包括律师费、文印费、差旅费等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二上海深沪公司对被告一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60%承担连带责任;

4、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涉案网站及《中国消费者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2年11月14日,设立时的名称为“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5日,经商务部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名称。

被告一成立于2010年7月1日,成立时的名称为深圳市宝恒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与原告设立时间相差近10年时间。

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纽威”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4月29日成立的关联公司苏州纽威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投资方之一美国纽威工业有限公司,“纽威”是英文NEWWAY的音译文。

NEWWAY两单词合在一起就是NEWAY。

原告以“纽威”和“NEWAY”作为字号是想表达“纽威人不断追求创新、发展”的企业精神。

原告自2002年成立以来,一直高速发展,各项经济指标一直名列全国阀门行业前列,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各地,产品不但种类多,而且技术先进。

根据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的统计,自2006年起,原告在阀门行业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利润、出口交货值、出日创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等指标历年均名列全国第一和第二名,处于中国阀门行业领导者的地位。

在2012年3月9日被告一名称变更前,原告就持续地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广告宣传,原告的“纽威”商标、“NEWAY”商标、“”商标、“纽威阀门”企业简称和“纽威阀门”特有商品名称,在全国阀门行业得到广泛宣传,己经获得较高知名度。

鉴于“纽威”和“纽威阀门”作为原告的简称,已经被大量使用,也被行业广为接受,在阀门行业,提到“纽威”和“纽威阀门”时,相关公众能立即联想到原告及原告生产的阀门产品,即“纽威”和“纽威阀门”与原告及其产品已建立起特定的对应关系。

被告一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纽威”及“纽威阀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或混淆。

被告主观上基于攀附原告的声誉的故意,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字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同时,“纽威阀门”也是原告对其生产的阀门产品的统称,在阀门行业已被广泛接受和认可,并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其网站上大量使用“深圳纽威阀门”、“纽威阀门”,并且发布了大量的阀门产品信息,使相关公众将“纽威阀门”与其产品相联系,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产品为原告公司生产的“纽威阀门”,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拥有三个涉案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分别是第3994460号“纽威”商标、第1914374号“”图形商标、第1151196号“NEWAY”商标。

两被告的经营范围为“阀门、泵、管道配件”等,与原告的主营业务范围完全重合,且两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也明确标明了所属的行业为阀门。

在原告前述商标已经注册并使用多年,并获得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被告将“纽威”和“NEWAY”商标标记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在网站和业务联系单上以“深圳纽威阀门”和“纽威阀门”的简化形式予以突出使用,特别是在名片、宣传册和业务单上以突出的方式标注“纽威”和“纽威与”的组合形态,对外使用,侵害了原告对“纽威”、“”、“NEWAY”三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另外,被告一通过网站对企业及产品进行了大量虚假宣传,通过网站对其企业及产品的形象和声誉进行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并通过其企名称与原告企业名称及商标的关联性,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具有代理关系或投资关系或其他能够对其产品质量予以把控的关联关系,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竟而窃取了原告的商誉,获取了本应该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经查,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是被告二,另根据网站首面版权声明“深圳纽威阀门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且网站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与被告一完全相符;

另外,被告一提供的宣传册、名片上也标有该网站的网址,因此可以认定,网站内容由被告一提供,由被告二发布,或由被告二授权被告一发布。

作为网站的主办方,被告二应当依法使用自己的网站,对其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负有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两被告均为阀门行业从业者,且经营时间较长,理应对原告享有广泛和较高知名度的“纽威”、“NEWAY”、“”品牌进行合理避让,但两被告却为了攀附原告的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二应当对利用其网站发布侵权信息的行为与被告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一侵权行为方式不仅表现在通过网站发布侵权信息和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等,还表现在非通过网站的其他方式,如印制含有侵权和虚假信息的宣传册、交易文书、名片等方式,或者通过网站及网上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考虑到原告的行业地位、利润规模、品牌知名度、被告一的主观恶意、侵权持续时间、所处行业的特殊地理位置等因素,请求法院酌情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二仅对其主办侵权网站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两被告侵权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极为广泛,为消除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请求判决两被告分别在其公司网站及《中国消费者报》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上海深沪公司答辩称,其公司在做自己的网站时,提供了营业执照、公章、身份证等资料给做网站的,做网站的没经过我公司同意,私自将上述资料给深圳纽威公司网站进行备案,我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我公司和深圳纽威公司、苏州纽威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深圳纽威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苏州纽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上海深沪公司在参加庭前会议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深圳纽威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其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当事人基本信息苏州纽威公司原名称为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4日成立,系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

2009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复同意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设计、制造工业阀门及管线控制设备、受托加工阀门系列产品及零件等,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深圳纽威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阀门、汞、管道配件、液压气动元件的销售等。

上海深沪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0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阀门、消防器材、水泵、机电设备、管道设备销售。

(二)关于苏州纽威公司的权利基础第3994460号“纽威”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管道的金属复式接头;

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

金属管道等。

2010年6月2日变更注册人为苏州纽威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7日。

第1914374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苏州纽威机械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包括管道的金属复式接头;

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

金属管道等等。

2010年9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苏州纽威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7日。

第1151196号“NEWAY”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苏州市正和机械有限公司,于199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

金属管道;

导管;

金属接头。

2010年9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苏州纽威公司。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2月13日。

据苏州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平会专审字[2016]第116号《专项审计报告书》记载,苏州纽威公司2010年至2015年广告、宣传费支出合计12808225.97元。

据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分别于2012至2016年发布的上年度《中阀协会员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汇总表》显示,苏州纽威公司在2011-2013年“骨干阀门企业工业总产值”前20位排名、“骨干阀门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前20位排名中均位列第一;

在2014年“骨干阀门企业工业总产值”前20位排名和“阀门行业利润总额”前20位排名中均位列第一;

在2015年工业总产值达214988万元。

国家商标局在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商标异字第0000017737号“第10842481号‘纽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认定:苏州纽威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商品上的“纽威”商标为驰名商标。

苏州纽威公司(或其前身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还曾获得如下荣誉:2006年10月获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及其阀门分会颁发的“2006第三届中国国际流体机械展览会暨中国国际阀门博览会参展产品金奖”;

2010年9月获中国国际核电装备展览会颁发的“最佳行业突出贡献奖”;

2011年12月其“纽威牌阀门”被江苏省名片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江苏名牌产品”称号;

2013年12月其核定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

金属水管阀等商品上的“纽威”商标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

2016年4月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优秀企业”称号;

其“NEWAY”商标被江苏省商务厅颁发“2014-2016年度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

(三)关于被控侵权行为2017年8月21日,苏州纽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炳华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操作后通过百度搜索访问深圳纽威公司官方网站××。

该网站首页左侧抬头部分显示“深圳纽威阀门(SHENZHENNEWAYVALVECO.LTD)”,右侧内容为“纽威阀门:流体控制专家,是国内著名阀门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的大型阀门制造企业,正在为全国阀门行业中生产阀门规格、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的骨干阀门企业……”。

首页中部“企业概况”配图为公司厂房与大门,大门冠以“深圳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内容为“纽威阀门,营销总部位于深圳,专业从事工业阀门的研发、销售和服务的阀门企业,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成套工业阀门解决方案。

”首页正下方显示“深圳纽威阀门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还提供了深圳纽威公司的地址、电话、手机和传真号码。

导航栏有“网站首页”、“公司概况”、“新闻中心”、“应用案例”、“产品展示”、“销售网络”、“人才招聘”、“联系我们”、“在线留言”等栏目。

浏览“公司概况”导航栏,显示“深圳纽威阀门有限公司的主打产品有各种规格的球阀、针型阀、截止阀……等产品。

产品畅销全国各地,被广泛地应用于炼油、化工、电力……等领域。

”点击浏览“公司概况”左侧功能栏“关于公司—联系方式”显示联系人黄先生及电话、手机、传真、地址、网址、邮箱等内容。

点击浏览“新闻中心”左侧功能栏“新闻分类—公司新闻”显示“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公开招标2013-06-24”。

但浏览该网站“产品展示”导航栏,网站发布的大量阀门产品信息并未涉及涉案“纽威”、“”、“NEWAY”三个商标的产品。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万网查询,××主办单位为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网站负责人姓名黄茂富,审核通过时间2014年11月18日,域名newfw.cn所有者黄小鸿、注册日期2012年3月18日,到期日期2018年3月18日。

现该网站注册已到期无法正常登陆。

2017年9月12日,苏州纽威公司通过第三方苏州盛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纽威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美标闸阀(规格型号为DN50150LB)2台,并取得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1460元,代开企业名称为深圳纽威公司,收款人为王晓红,并加盖深圳纽威公司发票专用章。

经当庭查看该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名称为美标闸阀,型号为Z40H,压力等级150LB,出厂日期2017年9月,产品上附有铭牌和合格证,铭牌上标有“”和深圳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合格证上标有“”和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以及地址、电话、邮箱和网址。

另查明,深圳纽威公司产品宣传册封面和封底均印有“”和深圳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公司人员名片及报价单均印有图形和“纽威”的组合标识和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

再查明,苏州纽威公司主张本案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0元(有发票),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费1460元(有发票),公证费4500元(有发票部分2500元),差旅费3696.5元(有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纽威公司与被告深圳纽威公司、上海深沪公司均系从事商品交易和营利性服务的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均包括销售和维修阀门等,因而三者间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二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第3994460号“纽威”、第1914374号“”、第1151196号“NEWAY”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二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包括是否侵害原告“纽威阀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深圳纽威公司注册含有“纽威”字样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纽威公司网站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三)苏州纽威公司所主张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深圳纽威公司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铭牌和合格证上以及公司产品宣传册上突出使用“”标识,在名片及报价单上印有图形和“纽威”的组合标识,深圳纽威公司对上述两个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标识及图形和“纽威”的组合标识与苏州纽威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纽威”、“”商标相比,构成近似,结合深圳纽威公司与苏州纽威公司的主营产品相同、市场重叠,深圳纽威公司所使用标识与苏州纽威公司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苏州纽威公司商标的知名度等事实,前述使用行为易导致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应当被认定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了与苏州纽威公司“纽威”、“”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深圳纽威公司注册含有“纽威”字样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首先,“纽威”系苏州纽威公司在名称变更前后持续使用的字号,亦是苏州纽威公司所享有的第3994460号“纽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客体。

结合苏州纽威公司提交的公司宣传投入、所获荣誉、产值和销售收入排名等证据,以及苏州纽威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商品上的“纽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足以认定在深圳纽威公司成立之时,苏州纽威公司的“纽威”商标及字号在阀门行业即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阀门产品的消费者所熟知。

苏州纽威公司就“纽威”标识所享有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依法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其次,深圳纽威公司作为阀门行业从业者,在公司成立时,理应知晓苏州纽威公司“纽威”品牌和“纽威”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并履行合理避让义务,然而从深圳纽威公司字号注册及使用情况看,其擅自将“纽威”作为其字号注册并使用,同时在其公司网站上突出使用“深圳纽威阀门”、“纽威阀门”,显然具有攀附苏州纽威公司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再次,深圳纽威公司注册含有“纽威”字样的企业名称客观上也会导致消费者对两者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对苏州纽威公司的商标和字号的识别功能产生实际损害,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深圳纽威公司将苏州纽威公司“纽威”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以及擅自使用苏州纽威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纽威”字号的行为,违反公认商业道德,引发他人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原告“纽威阀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应排除在外。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纽威阀门”,系注册商标+商品通用名称,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深圳纽威公司网站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深圳纽威公司对其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的宣传。

故苏州纽威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三),深圳纽威公司实施了商标争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海深沪公司作为深圳纽威公司网站××的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应当就网站发布的信息尽到审慎审查和合理注意义务,同时上海深沪公司作为阀门行业从业者,且经营时间较长,理应知晓苏州纽威公司“纽威”品牌和“纽威”字号的知名度,对其主办网站发布的信息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如前所述,深圳纽威公司网站上突出使用的“深圳纽威阀门”、“纽威阀门”构成了对原告“纽威”注册商标和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故原告主张上海深沪公司就网站发布侵权信息的行为与深圳纽威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责任的判定,考虑到苏州纽威公司“纽威”字号和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以及苏州纽威公司与深圳纽威公司经营阀门产品和相关服务内容高度重合等事实,仅要求深圳纽威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足以消除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对苏州纽威公司主张深圳纽威公司应停止使用带“纽威”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对苏州纽威公司要求深圳纽威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关于两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案中,苏州纽威公司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深圳纽威公司、上海深沪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案情,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因深圳纽威公司所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在所侵害客体上存在一定重合,本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合并裁量,为实现赔偿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目的,本院从权利信息(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考量因素)和侵权信息(包括侵权主体、主观状况、侵权情节等考量因素)两个维度并将涉案网站的存续时间、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综合考量,酌情确定深圳纽威公司应承担赔偿金额100万元,上海深沪公司应就涉案网站信息侵权部分承担责任,具体酌定为对深圳纽威公司赔偿金额的10%,即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第3994460号“纽威”、第19143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纽威”文字;

三、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则由本院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00元;

由深圳市纽威阀门有限公司、上海深沪阀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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