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35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任琼思手机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广济南路78号(电子大厦)4楼4037号。
经营者:任琼思,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任琼思手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