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562号 原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赞善办事处福益村。
法定代表人:吴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宾,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秦金牛。
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国栋。
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
法定代表人:周立章。
原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被告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