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民终3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旺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研发综合楼2A11。
法定代表人:陈思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秀娟,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
法定代表人:LaraPitaroWisch,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旺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以下简称棒球主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旺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棒球主盟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由棒球主盟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1.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旺玖公司不属于同类型企业,其公司的年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数据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一审判决的依据。
2.棒球主盟公司一审未提交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的证据,亦没有提交棒球主盟公司推广涉案商标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棒球主盟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无相关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3.本案中无法确定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判决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了侵权人的获利,应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市场知名度、侵权企业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额及数量确定赔偿数额。
棒球主盟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棒球主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旺玖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赔偿棒球主盟公司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9年1月13日,棒球主盟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06820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衣服,有效期截止至2029年12月9日,棒球主盟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1989年1月13日,棒球主盟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06836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衣服,有效期截止至2029年12月9日,棒球主盟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旺玖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miakim服饰旗舰店”店铺,2019年12月20日,棒球主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嘉伟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郭某及公证处公证人员郑某的监督下,对天猫“miakim服饰旗舰店”店铺的销售行为进行公证。
该店铺显示5款商品使用了涉案商标,其中公证书显示:(1)货号为刺绣字母短袖的侵权短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2255件,库存为10347件;
(2)货号为laT恤打底衫的侵权长袖卫衣带有“”等标识,销量为696件,库存为2160件;
(3)货号为黑白长款T的侵权连衣裙带有“”等标识,销量为409件,库存为1725件;
(4)货号为ny卫衣长白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302件,库存为18621件;
(5)商品名称为韩国2019秋冬款宽松内搭中长款上衣长袖T恤加绒加厚破洞打底衫女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1件,库存为2939件。
棒球主盟公司代理人购买了2件服装,货款为人民币261元。
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郭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郑某的监督下,棒球主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嘉伟于2019年12月25日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接收,于2020年1月6日对购买商品的付款进行公证,快递为顺丰快递,单号为441068223433。
快递包裹内有2件服装,其中一件黑色的短袖T恤上使用“”标识,一件白色的长袖T恤上使用“”标识。
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6日“miakim服饰旗舰店”店铺销售的货号为刺绣字母短袖的侵权短袖T恤的销量增长至2430件,货号为laT恤打底衫的侵权长袖卫衣的销量增长至885件,货号为ny卫衣长白的侵权长袖T恤的销量增长至499件,货号为黑白长款T的侵权连衣裙的销量增长至424件。
旺玖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wonjoy服饰旗舰店”店铺,2019年12月19日,棒球主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嘉伟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郭某及公证处公证人员郑某的监督下,对天猫“wonjoy服饰旗舰店”店铺的销售行为进行公证。
该店铺显示5款商品使用了涉案商标,其中公证书显示:(1)货号为刺绣ny1的侵权短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4075件,库存为17773件;
(2)货号为1919#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1881件,库存为3223件;
(3)货号为长袖T恤001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477件,库存为18603件;
(4)货号为WJY2060L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153件,库存为3569件;
(5)货号为NY卫衣黑色灰色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170件,库存为8869件。
棒球主盟公司代理人购买了2件服装,货款为人民币286元。
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郭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郑某的监督下,棒球主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嘉伟于2019年12月25日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接收,于2020年1月8日对购买商品的付款进行公证,快递为顺丰快递,单号为441068223424。
快递包裹内有2件服装,其中一件白色的长袖T恤上使用“”标识,一件白色的短袖T恤上使用“”标识。
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8日“wonjoy服饰旗舰店”销售的货号为刺绣ny1的侵权短袖T恤的总销量增长至4356件,货号为1919#的侵权长袖T恤的总销量增长至2149件,货号为长袖T恤001的侵权长袖T恤的总销量增长至757件,货号为WJY2060L的侵权长袖T恤的总销量增长至592件。
棒球主盟公司的涉案商标经过棒球主盟公司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根据2019年9月23日销售棒球主盟公司正品的天猫国际“MLB海外旗舰店”、天猫“MLB旗舰店”、天猫“newera旗舰店”、京东“NEWERA旗舰店”网站的商品价格统计,棒球主盟公司正品短袖T恤的平均价格约为人民币456元,正品长袖卫衣的平均价格约为人民币606元,正品连衣裙的平均价格约为人民币689元。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2014年利润率为34.681%,2015年利润率为35.122%,2016年利润率为36.298%,2017年利润率为29.059%,2018年利润率为34.493%;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服装的生产与销售,2014年利润率为25.339%,2015年利润率为24.867%,2016年利润率为23.956%,2017年利润率为23.958%,2018年利润率为23.862%;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男装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2014年利润率为20.808%,2015年利润率为21.386%,2016年利润率为19.898%,2017年利润率为23.776%,2018年利润率为24.363%。
棒球主盟公司支出公证费人民币7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旺玖公司是否侵犯了棒球主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若构成侵权,赔偿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旺玖公司是否侵犯了棒球主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棒球主盟公司系第506820号“”、第50683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棒球主盟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商品为衣服,属于第25类商品,棒球主盟公司注册的第506820号“”、第506836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因此被诉商品与棒球主盟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商品上的标识与棒球主盟公司注册的商标相比较构成相同。
因此,被诉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棒球主盟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侵犯棒球主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天猫“miakim服饰旗舰店”“wonjoy服饰旗舰店”显示经营者为旺玖公司,棒球主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收到被诉商品的运单号与该网店显示的运单号相同,因此旺玖公司销售了上述侵犯棒球主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棒球主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诉商品使用了与棒球主盟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棒球主盟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旺玖公司在天猫平台“miakim服饰旗舰店”“wonjoy服饰旗舰店”两个店铺销售侵权商品,旺玖公司销售的侵权商品的款式多、数量大。
一审法院认为,棒球主盟公司提交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旺玖公司的侵权获利的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提交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因此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考虑棒球主盟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旺玖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规模、主观过错,以及棒球主盟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旺玖公司赔偿棒球主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旺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棒球主盟公司第506820号“”、第5068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库存商品;
二、旺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棒球主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三、驳回棒球主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旺玖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棒球主盟公司负担3800元,旺玖公司负担10000元。
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旺玖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棒球主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旺玖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棒球主盟公司虽提交了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8年的利润率等数据,但一审法院并未将上述数据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故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棒球主盟公司为证明其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审提交了(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688号公证书、(2020)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420号公证书,旺玖公司一审中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质证权利,故上述证据应予采信。
通过上述公证书公证的腾讯体育在中国以网站专栏的形式宣传美国棒球联盟、百度搜索关键词“MLB”搜索结果达到约5110万条、知名明星穿戴有MLB系列商标的服饰参加活动、棒球主盟公司品牌与世界知名品牌形成合作关系、带有MLB系列商标的正品在天猫、京东等各大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等事实,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旺玖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两个店铺,大量销售多款被诉商品且销售量较大,可以证明其主观过错较大,侵权恶意明显。
旺玖公司虽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远超其侵权获利,但其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获利情况,可以推定其侵权获利较大。
3.棒球主盟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了公证费人民币7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0元、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等合理费用。
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旺玖公司赔偿棒球主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旺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深圳市旺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