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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初39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

经营者:王付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以下简称阿斯丹顿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欧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阿斯丹顿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欧派”净水器;

2、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经过原告数十年精心打造和巨额广告投入,已铸就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201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阿诗丹顿”门店内销售标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欧派”净水器,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上均标注“欧派”字样。

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上述攀附原告“欧派”商标的品牌美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阿斯丹顿商行答辩称:1、被告店内不销售欧派电器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是从王中华的店内调货,被告没有收费或开具任何销售手续,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与被告无关;

2、原告和王中华及广东中山鑫帮电器有限公司已经解决过侵权纠纷,不应再向本案被告主张赔偿;

3、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消费者,不应支持原告诉求。

针对其诉请原告提供了商标证、公证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庭审质证,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是注册在第11类商品的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49号公证书证实被告销售了在商品上标有“欧派”字样的净水器。

阿斯丹顿商行虽否认自己有销售行为,但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规定,本院对公证书公证的事实应予确认,对被告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上标注的生产商为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企业名称不同,可以证明不是原告生产。

经比对,被控净水器面板上标有“欧派”字样,与原告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商标“欧派”文字近似,且与上述二商标核准使用的第11类商品冷热水过滤器属相同商品,侵犯了欧派公司对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答辩称案外人王中华已经与欧派公司协商解决过产品侵权事宜,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主张或与本案有何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原告购买侵权产品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的意见,因与认定被告构成侵权没有因果关系,不予采纳。

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或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本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情节、产品价值、侵权规模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净水器;

二、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阿斯丹顿洁具商行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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