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245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朱清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门市港福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经营者:朱千福。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海门市港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