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0民初53号原告:彭辉,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军良,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彭辉诉被告罗军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彭辉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辉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