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149号原告:辛玉库,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泳,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富太镇兴农农机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新华街烟草公司斜对过。
经营者:许福,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富太镇解放村解放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玉库与被告磐石市富太镇兴农农机商店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辛玉库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辛玉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玉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辛玉库负担;
余款1025元退还辛玉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