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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广州艾芙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047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广州艾芙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广州艾芙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47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庞秋月,均为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艾芙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玉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广州艾芙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420492182.4“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王明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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