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8民初34号原告:温州市科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蛟凤北路108号(炬光园工业区18-3C地块)“孵化器”科研服务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焱。
被告:徐旭辉,住吉林省大安市。
原告温州市科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旭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科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市科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