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283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湖里工业区76号5层01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许方兴。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厦门五缘湾店)二楼B8155/B8162。
经营者:许方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吴华以与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对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