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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283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283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湖里工业区76号5层01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许方兴。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厦门五缘湾店)二楼B8155/B8162。

经营者:许方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吴华以与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对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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