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35号原告:赵山山,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山山诉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山山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山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赵山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山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