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616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曾佳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甘蔗天恩惠便利店(经营者候春颖),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大元村侨园路**号从南向北第二间店面。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甘蔗天恩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