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聚财百货超市,地址泰安市火车站广场综合服务区*号综合楼*号。
经营者:齐署钢,男,汉族,1992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区聚财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