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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乐润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1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乐润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乐润鲜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218号原告: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宁,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乐润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迎水西道2号汇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院内A1区021-023、AD区006-010。

法定代表人:吴海生,执行董事。

原告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乐润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人民陪审员  王福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白俊勇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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