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初24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好又多超市柳新加盟店,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李庄村李村农贸市场。
经营者:周碎英。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好又多超市柳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