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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有分公司与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民终1152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有分公司与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有分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终1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有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434号-1层。

负责人:杨春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娟,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unni),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伟,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大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保罗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保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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