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终1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有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434号-1层。
负责人:杨春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娟,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unni),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伟,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大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保罗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保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