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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红旗好又多连锁超市、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民终403号
案件名称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红旗好又多连锁超市、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红旗好又多连锁超市,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4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红旗好又多连锁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红旗街道(好又多购物超市)。

经营者:黄艳,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昀,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晴晴,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红旗好又多连锁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以其与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红旗好又多连锁超市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红旗好又多连锁超市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红旗好又多连锁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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