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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鞍山四隆广场嘉音雪峰电子商行、铁东区翔芮合物资经销处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民初629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鞍山四隆广场嘉音雪峰电子商行、铁东区翔芮合物资经销处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鞍山四隆广场嘉音雪峰电子商行,铁东区翔芮合物资经销处,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初629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6号2至3层A区。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鞍山四隆广场嘉音雪峰电子商行,住所地鞍山四隆广场*层东侧***号。

经营者:刘香文。

被告:铁东区翔芮合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44-509。

经营者:于杨。

被告: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凤凰社区长凤路华丰高新产业园9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宝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四隆广场嘉音雪峰电子商行、铁东区翔芮合物资经销处、深圳市叠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55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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