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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赵海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403号之二
案件名称02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赵海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赵海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403号之二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超,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洪。

被告:赵海洪.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明星科技有限公司、赵海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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