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316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金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西华路口锦辉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吴金山。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金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张国民审判员 董丽珠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