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708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丰贤综合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兴和农贸综合市场北二街*号。
经营者:王丽贤。
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丰贤综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