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82民初6785号原告:福建贻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杨美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Q。
法定代表人:杨文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池店镇丽顺卤料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华洲村百捷金街2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7。
经营者:黄宝花。
本院��审理原告福建贻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池店镇丽顺卤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贻庆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贻庆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