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民辖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佑超,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欧派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园路电影大厦现代港商务中心二楼2-55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全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乐工业大道73号第二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先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佑超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欧派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乐家公司)、中山市全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佑超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湖北省安陆市是周佑超的户籍所在地。
中山市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欧派公司,原审被告欧派乐家公司、全友公司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全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属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周佑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