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275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家和园百货超市,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腾飞路4号8号楼1单元1-2层1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家和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